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在拼 多 多的渠道网店以*元的价格购进六胜肽精华液和玻尿酸原液各一瓶,用于给顾客手部按摩。在现场发现当事人给顾客美甲运用的圣薇澜甲油胶一瓶。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均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挂号证明、存案状况、产品出厂查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亦没有树立并履行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照实记载并保存相关凭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载准则,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挂号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许存案状况、产品出厂查验合格证明,照实记载并保存相关凭据。记载和凭据保存期限应当契合本法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的规则,已构成未树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决议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未树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分: (一)正告; (二)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