剌五加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告人王汝平(左)张国宏(右)在法庭上。(摄影 钟旭),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刺五加”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国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8年10月6日,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
法院认为,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货物,它必然的联系到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药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操作规程进行。被告人张国宏作为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经销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在往返运输途中部分药瓶和外包装破损、被雨水侵泡、污染生物毒素的刺五加注射液,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告人王汝平作为该公司质量保证部主任,明知该批刺五加注射液在运输途中发生外包装破损,并被雨水浸泡,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禁止销售,仍然同意张国宏更换外包装予以销售。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被告人均持放任态度。被告人张国宏、王汝平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本案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经当事人申请,在法院的调解下,由被告人张国宏、王汝平所属的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与各被害人及亲属于2009年12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3924367.06元,被告已积极履行协议确定义务。
宣判后,被告人王汝平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张国宏表示将与辩护人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不是上诉。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记者 李映青Angelia通讯员 钟旭)编辑:宁波 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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