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从业人员均有必要有卫生防疫部分出示的健康证。禁止感染病患者从事美发美容业。
第四条发廊、美容店的从业人员应与其运营规模(场所、设备)相适应,禁绝超越挂号核准的人数。核定从业人员质数时,原则上1名美发(美容)师配1名小工,如本店只要1名美发(美容)师则可装备2名小工;2名美发(美容)师可装备3名小工。由此类推。
第五条发廊、美容店的运营场所要求灯火亮堂,通风透气,用具消毒清洁。用于美容的间隔墙高禁绝超越1.5米。禁止设置暗格或封闭式的洗头间、阁楼。店内不得有隔房、套房。
第六条对发廊美容店的场所和设备,由工商所担任实地验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运营执照。
第七条申办发廊、美容店的,由区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准挂号。曩昔已将审批权下放给工商所的要回收。
第八条发廊、美容店经核准挂号的字号称号、运营者的名字、从业人数、运营规模、运营方式、运营场所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求改变的,有必要及时处理改变手续。
第九条发廊、美容店有必要按核准的运营规模从事运营活动,不得以色情手法招揽生意。禁止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
第十一条实施业主与统辖工商所签定遵法运营职责书准则,明确职责,职责到人。
第十二条发廊、美容店因违法运营行为被撤消运营执照的,持照人半年内不得从头请求发廊、美容店执照。注4
第十三条发廊、美容店违反规则,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根据《城乡个别工商户处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参加黄、赌、毒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运营执照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定时对辖区内的发廊、美容店做监督查看,发觉缺点及时处理。
注1 此项原文为:(一)待业证、离退休证、辞去职务证、停薪留职证、无业证等有用证明之一;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十条 从业人员上班时要着工作服、佩服务证,并揭露名字、工种、附免冠相片,其间美发、美容师资格证(复印件)有必要与《运营执照》同时悬挂显眼处,承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