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深圳打造“医美之都”,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培育发展大健康产业集群的工作部署,高质量打造“三力三区”,进一步发挥辖区医疗美容行业优势,促进形成医疗美容产业楼宇集聚、片区集群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格局,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一)医美特色一条街。在春风路沿线布局引进头部医疗美容企业,营造医美企业上中下游集聚氛围,扶持打造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医美特色一条街。
(二)医美消费集聚区。鼓励在罗湖-文锦渡-莲塘口岸片区集聚发展医疗美容为主的周边消费业态,以“政府引导推动+医疗综合体(Medical Mall)+实力资本进驻+头部公司运营”的模式打造集医美、旅游、跨境消费于一体的消费集聚区。
对引进的医疗美容上市企业、已有成熟产品上市的研发生产类医疗美容企业、医疗美容互联网渠道企业等头部企业,以及新引进注册的医疗美容头部企业一年内达到规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等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落户扶持。
对新迁入罗湖或在罗湖新设立的医疗美容企业(机构),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经营用房、办公用房或厂房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医美企业(机构),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特殊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特殊的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有关部门均可提供房源支持对接。
鼓励优秀或潜力医美企业(机构)入驻“一街一区”,对新入驻“一街一区”的医美企业(机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特殊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已享受区其他房租补贴的不重复使用。
(一)药品。对取得相关资质的医疗美容药品企业,从事批发零售在罗湖区第一个年度、第二个年度、第三个年度(连续年度或非连续年度均可)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别按对应年度在罗湖区生产经营情况的特殊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医疗器械。对取得相关资质的医疗美容器械企业,从事批发零售在罗湖区第一个年度、第二个年度、第三个年度(连续年度或非连续年度均可)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别按对应年度在罗湖区生产经营情况的特殊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展会。支持“四上”库的医美企业(机构)作为参展方参加重点展会,可按参展费用的特殊的比例给予奖励,同一医美企业(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一)提升服务能级。医疗美容机构在罗湖区第一个年度、第二个年度、第三个年度(连续年度或非连续年度均可)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别按对应年度在罗湖区生产经营情况的特殊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提升服务品质。支持建设国际性、专业化、规范化的医疗美容机构,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3A、4A、5A等级评价的医疗美容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本条款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在罗湖打造医疗美容线上、线下规范服务平台,开展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主诊医师认证、查询,服务购买,服务评价,医疗美容产品查询和溯源,医疗美容保险投保、产品体验、人才培训、科普教育、行业自律等规范服务内容,并发布医疗美容项目市场参考价格体系,助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化经营。运营状况良好的,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及按程序报批后,原则上按平台成立当年运营方实际投入的特殊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鼓励组建联合上中下游的医疗美容产业联盟,有效聚集产学研用等各方资源,加强战略研究,把握行业整体发展,加强技术创新,驱动产业跨越发展,加强标准制定,推进产业良性发展,加强共享服务,促进产业高效发展,慢慢地加强联盟各方竞争力,形成自律、诚信的良好生态。支持辖区社会办医疗美容机构集团化发展,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医美连锁集团。
鼓励保险机构与医美企业探索试点医美药械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医美产品责任保险、医美诊疗服务责任险等对医美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特色化保险险种,依照产品(品种)实际,对“四上”库的医美企业(机构)购买特色化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特殊的比例进行补助,同一医美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总计不超过50万元,同一医美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总计不超过10万元。
成立以辖区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单位的医疗美容质控中心,为辖区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统一的人员培训、提供质量控制技术上的支持,引导全区医美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差异化发展,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加强“证”“照”信息共享,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在确保监管效果前提下,最好能够降低对医疗美容机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罗湖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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